为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开展的决议计划布置,近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产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下降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本钱,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开展。
《公告》规则,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产品(不含食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交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品产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则履行。已处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则补缴。
《公告》要求,严厉依照政策规则享用税收优惠,企业请求处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需按要求供给有关证明资料,不得呈现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加速开展外贸新业态,推进交易高质量开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产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涵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产品(不含食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交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品产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则履行。其间,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产品,应自海关特别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契合榜首条规则的产品,已处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则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品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请求处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榜首条中规则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产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产品形状应与原出口时的形状根本共同,不得添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通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装置、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产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关于只要通过试用才干发现质量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状况在外。
四、对契合榜首、二、三条规则的产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产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阐明等证明该产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此退运进境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产品,企业应供给“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阐明资料,许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产品,企业应供给退货记载(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载或拒收记载)、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阐明资料。海关据此处理退运免税等手续。